员工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为由申请两倍赔偿怎么办?来看看这个案例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6-09 19:23 浏览量:949

今年3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相较于传统“白纸黑字”的书面劳动合同,非实体的电子劳动合同看上去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难免让人对其法律效力产生疑问。

不久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无效。

2019年4月,金先生来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后,用人单位告知金先生通过办公软件签署了为期3年的电子文本形式的劳动合同,并表明:电子签名签署的劳动合同文本与纸质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后双方签署了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

 

2020年4月,金先生来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法律效力等同纸质合同,这份电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仲裁委员会认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使用电子签名订立数据电文形式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数据电文劳动合同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物理印章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用人单位通过办公软件与金先生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当视同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志明介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同时,《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还提到,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HR在处理电子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劳动合同签署时,为避免后续发生纠纷,HR应当注意尤其以下几点:

(一)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时,应当确认联系对象(员工)身份的真实性。

(二)不论签署前,还是签署后,均应当传输完整版本,而不是只发送首页或者签字末页。

劳动合同中应当加入条款: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还应当注意保留沟通、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记录,以备后续发生纠纷时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作为第一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之一天威诚信严格遵照《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为广大企业用户提供合法合规、安全可靠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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