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时单位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合法么?

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12 11:44 浏览量:851

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的蓬勃发展,求职时遇到签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了,相较于纸质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易于管理、储存、批量签署、降低成本等优势。

那到底,这种形式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么?

事实上,虽然电子劳动合同早已出现,但其法律效力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而近两年,各地政府陆续开始对外界传达了他们对电子劳动合同予以认可与鼓励,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政策

2018年7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率先实现劳动合同网签。

2019年7月,杭州人社局印发文件,对“网签劳动合同”进行发声,推动建设“智慧社保”平台,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

2019年8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的“电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与应用大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有专家提出了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是发展趋势,而电子劳动合同是实现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无论是否是新业态企业,经劳动者同意,确保合同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意愿且劳动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可以说,这些政策为电子合同在新业态行业的应用打开了广阔的市场,随着后续政策的持续跟进,电子合同也将迎来新一波发展高潮。

电子劳动合同的优势

各地政府陆续出台针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指导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认可。

一方面,在新业态日益快速的发展情况下,企业面临着人力成本刚性上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等困难。比如异地或者大批量签署劳动合同时,不仅快递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高,而且大量纸质合同存档、查找、审阅、管理都很麻烦,同时还要承担合同丢失、损毁等风险。而电子合同,能够有效解决签署难,统计难,维权难等难点,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的降本增效。

另一方面,电子劳动合同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生成加密,形成防篡改的数据电文,具有“真实意愿”、“文件未改”、"签名未改"等特点,合同签署更安全,法律效力更完备。如果企业自身无法达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能确保在电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真实且未经篡改。则建议通过使用具有电子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系统和平台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来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虽然,相较于电子合同在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劳动关系领域还属于前沿问题。但电子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纸质的吗?其实不然。《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精髓,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电子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其实质已经赋予了电子劳动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迄今已经公开的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判例,也均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所以,电子劳动合同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天威诚信原创文章,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天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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