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这样的争议?电子劳动合同来帮你!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7-14 16:14 浏览量:714

案情简介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过年,原计划2月3日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在2月份封闭,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远程办公。

彭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元。

公司辩称,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处理结果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终奖28000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新冠肺炎疫情无形中推动了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进程。电子劳动合同作为纸质合同的有效替代形式,其降本增效的优势在特殊时期更加凸显。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政府部门也频频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和应用。

2月11日,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高校毕业生优化服务,扩大在线办理事项,鼓励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3 月 4 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 月 22 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将在北京市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随后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书面劳动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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