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系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8-19 15:46 浏览量:864

“电子系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钉钉打卡记录是否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一周工作六天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

今天的问题是“电子系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这要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开始说起:

白某于2016年11月2日入职某基金公司处,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内控合规部门的高级经理,约定了劳动报酬。

白某于2017年9月25日通过公司的OA工作流程系统,发起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要求与某基金公司签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申请通过OA办公系统审批,同意续签。白某在原岗位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2018年8月2日白某以个人原因向某基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于同日通过审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白某离开岗位。

后白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与某基金公司在入职初期签订了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限、工作內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迸行了约定并履行。白某在原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通过电子办公流程发起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并对续签期限意思表示明确,通过审批后遵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白某离职之日

双方以电子办公系统完成劳动合同续签程序,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双方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和审批,真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依然明确,故应视为双方相互确认电子续签即为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白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

1、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只要续签的劳动合同能真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明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续签劳动合同时也可以发生效力

2、2019年,人社部就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函复北京市人社局,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再次印证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不少用人单位都已尝试利用电子合同来提升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签署效率。

但电子劳动合同使用中仍需注意:

一是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尽量使用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通过应用实名认证、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服务热线:400-666-3999

完善信息立即免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