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这些可以当证据了!怎么用才合法?看这里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1-09 10:21 浏览量:609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具体形态和形式,这些形式的电子数据经过审查和认定,将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定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档素材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所谓原件是指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当天,#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的话题就冲上了微博热搜榜。网友们戏言: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是你发的每一个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出现得越来越频繁,近几年也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同时,我们可以明显发现,除了大众非常关心的微博、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之外,最高法对于互联网交易过程数据的关注度明显提升,在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交易时,一般需经历“用户注册、登录、身份认证(实名、活检),交易过程(通信、开始、结束)、交易结果(文档,电子合同)”等环节,这些电子数据记录就是电子交易行为的证据链条,即可以从电子数据层面解释了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的、做了什么。

针对以上的互联网电子交易过程,天威诚信提供专业的电子身份认证(实名、活检)、电子签名、签章服务以及数字证书服务;并在交易场景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司法证据链服务】,将客户的交易行为数据进行业务关系串联,进一步深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含义,即“所谓证据法中的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引用:《证据法学》)”

“电子数据”证据怎么用才是被承认的?

除了明确可以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范围外,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核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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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其中提到的“中立第三方”的含义,即不站在任一方立场的一种立场,拥有自己的主见。

天威诚信作为持牌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责制作、签发和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引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天威诚信天然拥有“中立第三方”的属性。在互联网电子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使用了天威诚信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进行电子交易时,天威诚信可对于电子交易时使用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进行真实性验证,并可在线出具中立性质的《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

天威诚信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将以上的法律服务产品进行了整合,承建电子交易场景产品(数字证书、实名认证、签约、电子合同等)中的电子数据,进行电子交易证据链整合、数据固化、数字签名核验和验证、电子数据存证(区块链)和取证;并打通线上的司法资源,如仲裁、公证、法院,为交易各方提供更全面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规定中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确认中明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此条款势必将提升第三方数据存证行业的发展,且司法部门及行业内对于电子数据存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如何将电子数据从收集到呈堂整个过程进行规范化的同时,保障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解决电子数据采信难、认证难问题,还是需要司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律法规。

【天威诚信原创文章,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天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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