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视野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第六届电子商务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3-28 01:24 浏览量:842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无数人猝不及防。全民居家抗疫期间,不仅人们的很多行为和习惯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而且很多产业和行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传统产业如何利用互联网实现快速转型,应对危机,复工复产;多渠道的大数据采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采集后的数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使用;非交易网的交易、社交网的直播带货等对传统网络交易的挑战;特定期间电子商务违法行为如何治理等等。一场疫情,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电商,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依赖互联网来完成,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2020年3月25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六届电子商务法治论坛以网络会议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抗疫视野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出席论坛的嘉宾有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京东研究院总监李丽,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庞仙,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周友军,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桑雪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党委副书记张建等,七十余人参加会议。

陈韶光会议素材图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监事长:陈韶光

会议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监事长陈韶光主持。

雷建权素材图

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

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指出在全民抗疫期间举办本次会议非常必要。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希望各位专家学者通过本次会议,就在疫情期间出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或解决方案,能够指导基层消协,解决实务的问题。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研究会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研究会会长:邱宝昌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研究会会长邱宝昌阐述了对抗疫与电子商务的看法,并就电子商务的发展既需要科技的创新、审慎包容的政策,又需要团队的合作、有前瞻性的规划,以及奉献精神发表了演讲,并提出了以下问题: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各个平台联防共治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跨地域交易与电子商务法境内适用的问题;疫情期间微信平台起诉微商违约能否常态化;直播平台责任认定以及直播电商中的买卖关系,带货者是职务行为还是为供货者提供宣传、推广的行为以及网络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及欺诈的认定问题;“另类砍单”是违约还是侵权,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等。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认为,电商平台的多平台联防共治要有依据,这个依据应当落实到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中。多平台联防共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何进一步将多平台联防共治措施落实到其他存在交易行为的平台,将其作用最大化,是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京东研究院总监

京东研究院总监:李丽

京东研究院总监李丽表示联防联控规则有利于平台治理,相关平台规则已经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回应机制,平台在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来源与责任边界的问题,还需要花时间思考和理清。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肯定了疫情期间电子商务在提供防疫物品以及生活用品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对疫情期间出现的跨境电商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行为的认定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判定。电商平台应当根据主客观原因,宽严相济地监管平台内商家的价格,准确适用法律,责罚相当。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庞仙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庞仙提出了如何规治平台上的哄抬价格的行为,如何准确的把握管辖权以及平台对电商进行规治时,执法的边界如何确定等问题。

王文华回答了记者的问题:规治跨境平台上的哄抬价格的行为要依据相互的协定;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只要这些有一方在境内,我们都有管辖权;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商家和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本身的协定,来界定边界。就电子商务角度来说,对于跨境电商,只要涉及到构成行政违法或是刑事的犯罪,我们都应该有监管和处罚的权力。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周友军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周友军认为,微信平台起诉微商的行为为社交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治理提供了参考,有利于未来社交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归责。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围绕“新基建”5G技术的普及,讲述了对未来线上问诊,政务处理以及人民生活方式将发生极大变化的看法,电子商务如果能够把握时机,紧跟时代,将会得到极大的发展。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疫情过后的经济态势不容乐观,电商平台应当转型,着眼扩展社交电商的新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来规划要做相应调整,应当着眼中低端实用性比较强的商品,完善商品供应链的储备,以适应未来的电子商务趋势。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桑雪骐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桑雪骐就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如何定义主播的性质;主播的言行应该受到哪些法律的规治等三个方面提出了问题。

朱巍表示现在大部分直播带货的主播都是广告代言、广告宣传性质,但是直播带货的行为并未在《电子商务法》中体现,消费者通过直播带货购买商品的维权也异常艰难,需要根据实务、或是公益诉讼,探索相关归责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认为,应该树立需求侧的意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全面的研讨,细化,完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完善相对应的责任规定,明确砍单的法律属性、边界及法律责任。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党委副书记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党委副书记:张建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党委副书记张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直播带货参与人性质的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疫情期间,有关行政监管问题,既要遵从上级部门的规定,又要靠媒体监督;电商的协同共治是大家达成的共识,平台协议的法律地位、边界、依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约束尺度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来摸索,通过摸索扩大协同共治的作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砍单行为的性质复杂,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想要规治这种行为,还需要有更多的相关法律;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应该更加细致的区分。

如果说17年前的非典触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今年的新冠疫情对后续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密码法的实施、新基建的发展,对接入设备、参与主体的真实身份的认定;数据传输、存管等安全性的更高要求;电子数据的可靠性认定等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必将快速走向规范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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