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如何成为有效证据?来看看天威诚信电子数据存证解决方案

未知 发布日期:2020-03-06 12:56 浏览量:946

新冠疫情防期间,国家积极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在线办公,减少病毒传播的几率,各政府部门也适时地推出各种在线服务措施,积极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18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

在使用各类在线服务时,其服务过程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保存,包括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等。

▼当纠纷发生时▼

如何存储电子数据,才能确保其真实有效呢?

才能让司法机构认定和接受我们的司法申请?

并采信这些电子数据呢?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中采信电子数据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定是有明确说明的,我们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来看下:

Q:电子数据包括什么呢?

A: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Q: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何确认?

A: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我们可以上条款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范围和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其中明确建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什么是电子数据存证?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对易损毁、易篡改、不易固化呈现和归档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存档,在固化的过程中,采用了电子签名、加密及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将固化后的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并在需要时提供存证验证意见书,以便在诉讼时作为证据材料。支持多种电子数据类型,包括电子合同、哈希文件、网页、图片、视频、音频、文字等。

天威诚信电子数据存证解决方案

天威诚信结合自身电子认证服务资源,针对在线服务中生成的各类电子数据,为互联网中的服务各方提供电子数据固化服务,解决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的特性。服务针对电子数据不同程度的存证需求,可提供电子数据原文固化存证服务。

天威诚信服务介绍

天威诚信电子数据存证解决方案是面向互联网的各类行业,包括金融、教育、医疗、版权、电商等。

服务热线:400-666-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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