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特性以及如何保证其证据能力

天威诚信 发布日期:2022-08-30 17:18 浏览量:1488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电子证据有哪些特性
 
  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证据形式,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储,还可以以多媒体形式存在。
 
  2.存储介质的电子性。电子证据依据计算机技术产生,化为一组组电子信息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
 
  3.准确性。电子信息结果完全是一组组二进制编码的运行结果,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准确地反映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和每一细节,准确度非常高。
 
  4.脆弱性。电子证据是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操作人员误操作和网络故障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
 
  5.数据的时效性。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收集的时效性,在数据的有效期内及时固定或收集数据。
 
  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能够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三个原则进行转换。
 
  1、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可以通过对存储媒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可以通过证据分析证明某个文档的生成时间、是否进行过修改等,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3、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将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打印出来,并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
 
  天威诚信证据存管服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司法机构对于电子证据材料的审查要求,对用户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校验、核验及固化保管,采用有效措施保护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删除或复制,确保用户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争议发生或需要调取证据时,相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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